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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闫继芳、李杏元诉李杏元、田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继芳,李杏元,田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闫继芳。委托代理人陈跃进。被告李杏元。被告田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继芳与被告李杏元、田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继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继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603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用4170元,由原告闫继芳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