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闫继芳、李杏元诉李杏元、田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继芳,李杏元,田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闫继芳。委托代理人陈跃进。被告李杏元。被告田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继芳与被告李杏元、田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继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继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603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用4170元,由原告闫继芳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