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静与王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静与被告王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存在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判决书最后行文落款时间“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更正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审判长 田国珍审判员 肖家志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