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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静与王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静与被告王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存在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判决书最后行文落款时间“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更正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审判长  田国珍审判员  肖家志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