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黄道宝与王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宝,王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677-1号申请执行人:黄道宝,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宗华,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宗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宗华名下车牌号为皖N916**的轿车。二、上述皖N916**的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万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