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恢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有民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有民,崔得义,田春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恢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晋有民,男。被执行人崔得义,男。被执行人田春贤,女。系被告崔得义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得义、田春贤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禹香苑×层东的房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崔得义、田春贤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人于2014年9月12日在山西誉方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以393000元成为买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得义、田春贤名下位于运城市禹香苑×层东的房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第0633788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