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未向被告贾某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宪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