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居易混凝土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8-4号申请人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桥。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十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厦工XG956Ⅱ装载机一台已返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青海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等12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09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十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保生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