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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友丽与福建省海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海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友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海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阳光水岸136号6座605室。法定代表人林庆玉。委托代理人包乾风、阙伯川,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友丽,住福建省福州市三木花园C区。委托代理人张章盛、朱为平,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海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友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贤东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炜(2015)榕民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