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可裕、杭州仁医大药房有限公司庙街分公司与杭州仁医大药房有限公司庙街分公司、杭州仁医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裕,杭州仁医大药房有限公司庙街分公司,杭州仁医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王可裕。被告杭州仁医大药房有限公司庙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伟兰。被告杭州仁医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裕诉被告杭州仁医大药房有限公司庙街分公司、杭州仁医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可裕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可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可裕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