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行终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1111号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3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帮君起诉称,2014年8月23日,李帮君向司法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调取司法部(2014)司复函46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一案的政府信息。李帮君不服司法部作出的(2014)第4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司法部(2014)第4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判令司法部限期按照其要求提供政府信息。一审法院经查明,李帮君向司法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一、调取司法部行政复议处履责审查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支撑(2014)司复函46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对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司法局四个不同违法行为提出四份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处出具一份(2014)司复函46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合法性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调取司法部行政复议处履责审查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支撑(2014)司复函46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经审查,北京市司法局上述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行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调取司法部行政复议处履责审查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支撑(2014)司复函46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调取行政复议处履责审查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支撑(2014)司复函46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合法性的理由和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司法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第45号),内容为:“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6号)是对你2014年8月13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审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你如不服我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决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寻求救济”。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不服司法部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6号),应依法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李帮君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司法部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6号)的依据,体现于该《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李帮君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决定重复说明理由无依据。李帮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的政府信息范畴,其起诉于法无据。综上,裁定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上诉人申请调取的信息是司法部履责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不符合上诉人申请要求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李帮君申请公开司法部作出(2014)司复函46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中合法性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信息,属于司法部作出行政行为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李帮君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李帮君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