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汪杰章、孔凡花与汪杰章、孔凡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杰章,孔凡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杰章,馅饼店店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凡花,居民。再审申请人汪杰章因与被申请人孔凡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终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杰章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进行的第二次伤残鉴定,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适用职工工伤标准,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已经出台了(2013)他8复函,根据该复函,被申请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纠正上述错误鉴定,迳行判决;至二审时,二审法院也没有纠正上述错误鉴定,也直接予以判决。二、对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进行重新划分,重新计算被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费用。被申请人受伤主要是其违规操作造成的,而再审申请人的设备运转正常没有任何问题,但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承担30%的责任,再审申请人承担70%的责任属于责任划分主次颠倒。综上,汪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6日,经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标准。2013年1月31日,申请人汪杰章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3月31日经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的伤情属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标准,申请人一审期间对该鉴定意见质证,并未提出异议,2014年3月10日,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但未将伤残评定标准列为上诉理由,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原审法院按照该鉴定结果做出判决并无不妥。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对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进行重新划分问题,无法律依据。综上,汪杰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杰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李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