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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38号原告:陈某,女,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束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