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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卫兵与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兵,林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张卫兵。委托代理人王连路,天津市宁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兵诉被告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兵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卫兵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威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