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卫兵与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兵,林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张卫兵。委托代理人王连路,天津市宁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兵诉被告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兵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卫兵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威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