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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洪森与石家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森,石家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84号原告李洪森。原告石家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森诉被告石家亮���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300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家亮在银行的存款1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