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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王世霞、李少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王世霞,李少敏,田仁典,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匡秀艳,行长。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世霞,个体。被执行人:李少敏,系被告王世霞之夫。被执行人:田仁典。被执行人:朱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世霞、李少敏、田仁典、朱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545.5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出具了被执行人结清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院(2013)黄商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