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占和与马玉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和,马玉长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马占和,男,1963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郭岩,吉林市龙潭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玉长,男,1941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和诉被告马玉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和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