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占和与马玉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和,马玉长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马占和,男,1963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郭岩,吉林市龙潭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玉长,男,1941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和诉被告马玉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和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