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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23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观音寺镇宁连路119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士军,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淮小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集中区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因处理上述财产所需期限较长,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集中区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因处理上述财产所需期限较长,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民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光电缆仪表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