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杰,邓洪丽,赵甲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锦水河街中段龙山小区22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邓杰,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邓洪丽,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赵甲明,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杰、邓洪丽、赵甲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5日以自己对被告的催款通知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冯昌亮审判员 张跃安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