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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247号原告侯某某,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许某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