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247号原告侯某某,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许某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