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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荣余与张荣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余,张荣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张荣余。被告张荣顺。委托代理人崔长芳(张荣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余诉被告张荣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爱冰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人民陪审员  段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