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荣余与张荣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余,张荣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张荣余。被告张荣顺。委托代理人崔长芳(张荣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余诉被告张荣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爱冰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人民陪审员 段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