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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廖书淡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陈某,韩某,邱某,覃小波,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6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无业。2007年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生状,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林万如,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韩某,无业。2014年3月17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4月16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邱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覃小波,无业。2012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廖**、韩某、邱某、覃小波、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孟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林万如、王生状、林圣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廖**、韩某和刘光武(另案处理)、朱春生、袁兴海(均已判刑)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宜山镇、钱库镇等地的乡村地带开设流动赌场,以牌九等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牟取非法利益。在赌场开设期间雇佣阎中线(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内场秩序,雇佣被告人邱某负责接送赌客,并先后雇佣被告人覃小波、夏某等人负责望风、维持赌场秩序等工作。经查,该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平均每天开设两场以上,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人以上。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廖**、韩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覃小波、夏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忙,其中,被告人邱某、覃小波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廖**、覃小波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覃小波、夏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某、廖**、韩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判处被告人邱某、覃小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参赌人数、时间无法明确认定;赌场赌客少,获利不多,被告人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参与赌场时间只有十来天,每天参赌人数只有十几人,头薪也没有分到。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赌场开设时间陈某称只有十几天,廖**称只有一星期,参赌人数亦不明确;被告人陈某不是参赌人员的召集者,所获头薪也少;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辩称,其开始到赌场是参赌的,有股东叫其搭小股,但并无分红。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参赌人数和经营时间无法确定,被告人韩某的股份亦不明确,请求考虑其家庭处境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覃小波、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廖**、陈某、韩某和刘光武(另案处理)、朱春生、袁兴海(均已判刑)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宜山镇、钱库镇等地的乡村地带开设流动赌场,以牌九等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牟取非法利益。在赌场开设期间雇佣阎中线(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内场秩序,雇佣被告人邱某负责接送赌客,并先后雇佣被告人覃小波、夏某和苏林、何家飞、李奎、邹平、吴东林、陈后园、张建波、朱江、李学伟(均已判刑)等人负责望风、维持赌场秩序等工作。经查,该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平均每天开设两场以上,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人以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吴某、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有人在宜山镇前河蒋村宗祠(3次)和东岳大帝庙(3次)里摆赌场,每次都给老人协会500元,都是由蒋名雪联系并收取的,共收了3000元,都有入村老人协会账上的事实;2.同案犯朱春生、袁兴海、易金江的供述,供认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廖**、韩某和刘光武(另案处理)、朱春生、袁兴海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宜山镇、钱库镇等地的乡村地带开设流动赌场的事实;3.同案犯何家飞、李奎、邹平、苏林的供述,供认2013年12月份开始,其受雇佣到陈某、廖**、韩某、刘光武、朱春生、袁兴海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帮忙,李奎在赌场附近望风,阎中线负责管理赌场内场秩序,苏林、邹平、覃小波、朱江等在赌场内维持秩序,赌场在苍南县龙港镇、宜山镇、钱库镇等地的乡村地带开设流动开设,以牌九等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牟取非法利益(曾目睹陈某、廖**、刘光武等人在分头薪钱),赌场开设时间一个月左右,平均每天开设两场以上,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人以上的事实;4.同案犯吴东林、李学伟、陈后园的供述,供认2013年到2014年期间,其受雇佣在刘光武等人所开设赌场担任望风工作,时间均不长,赌场每次均有二三十人以上的事实;5.同案犯方爱弟、谢树靠、陈壬立、蒋名雪、陈学福的供述,供认2013年农历正月至2014年5月份期间,其在明知刘光武、陈某、廖**、韩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场地牟取非法利益,并目睹赌场每次均有二三十人至四五十人参赌的事实;6.被告人陈某的当庭供述,供认2013年12月份,其有搭股刘光武等人开设的赌场,并参与经营的事实;7.被告人廖**的供述,供认2013年12月份,刘光武等人在宜山一带摆赌场,赌客很多,于是其找刘光武要求刘光武的赌场结束一场后,让其接走赌客至其赌场再赌,刘光武同意了,但提出搭股50%,并让他老乡到赌场帮忙,其同意后,便和陈某、韩某、刘光武等人搭股开赌场,赌场挂其的名字,其占股十分之二股,陈某和韩某两人占十分之三股、刘光武和袁兴海、朱春生占十分之五股,赌场地点是流动的,有龙港三大庙村一民房后棚屋、龙港镇大店村一新盖套房一楼、龙港镇文楼村一老式木屋内、龙港镇施良村一宗祠内、龙港镇希贤村一宗祠内、龙港镇云岩云头洋林山边二层民房后棚屋、龙港新洋村大浃头一桔子林内棚屋、钱库镇小云兜村一棚屋、宜山镇陈家寺村一民房旁棚屋、宜山镇严处村移民点一废旧开花机厂房内、宜山前和蒋村一宗祠内等地,赌场每天两场,赌客每天就二三十人,雇佣苏林等人帮忙,其退股后,听说陈某和刘光武等人还继续摆赌场的事实;8.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供认赌场是廖**、刘光武先摆起来的,其因在赌场内赌博输了钱,刘光武让其搭股,另外让其把陈某也叫来搭股,陈某同意了。2013年12月份的时候,其和刘光武、陈某等人开始摆赌场,其股份是十分之一,刘光武、陈某两人占大股,刘光武还叫了袁兴海、朱春生等人过来帮忙并且入股。赌场摆起来后,每天赌三四场,场地都是不同地点,头薪抽过来统一由陈某保管,赌场开起来前几天生意不好,第二个星期赌场生意好起来,每天有四五十个赌客过来赌博,其搭股赌场一共摆了一个月左右,并雇佣苏林、李奎、覃小波等人帮忙,后来因有人砸场而停摆的事实;9.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快过年时受刘光武邀请到其赌场帮忙开车接送赌客,前后帮忙一个月左右,该赌场股东有刘光武、袁兴海、朱春生等人的事实;10.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11月中旬,其受邀到刘光武赌场帮忙维持秩序,帮忙四天。赌场一般有三四十人,多的时候有五六十人的事实;11.被告人覃小波的供述,供认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受邀到刘光武赌场帮忙维持秩序,共帮忙二十来天,平均每场六七十名赌客,股东有袁兴海、朱春生、刘光武等人的事实;12.辨认笔录,证明本案六被告人及同案犯通过照片作出相互辨认,并对赌场开设的地点作出辨认;13.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廖**、韩某、覃小波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同案犯朱春生、袁兴海等均已被判刑的事实;14.抓获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5.身份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提出“其参与赌场时间只有十来天,每天参赌人数只有十几人,头薪也没有分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陈某、韩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覃小波、邱某、夏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忙,其中被告人覃小波、邱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廖**、陈某、韩某系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覃小波、邱某、夏某系赌场雇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廖**、覃小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韩某、覃小波、邱某、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韩某、夏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覃小波、邱某减轻处罚,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参与时间不同,在量刑时予以区分。辩护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覃小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许 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