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永华诉刘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刘永华,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刘铁柱,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华与被告刘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欠款的还款方式在庭外自行进行重新约定,故原告刘永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华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华承担。代理审判员李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许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