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永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永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明。委托代理人:汤爱民。被告:钟永定。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永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建敏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余燕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