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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全水与李增友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水,李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刘全水,农民。被执行人:李增友,农民。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0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15251.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