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全水与李增友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水,李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刘全水,农民。被执行人:李增友,农民。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0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15251.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