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亓俊辉与张月泉、张合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张某,张合永,刑宇品,艾山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5号原告:亓某。法定代理人:亓冠良。委托代理人:吴修超,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合永,系张某父亲。法定代理人:刑宇品,系张某母亲。被告:张合永,系张某父亲。被告:刑宇品,系张某母亲。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0311507117。被告:艾山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永兴路。负责人:张应成,该校校长。原告亓某与被告张某、张合永、邢宇品、艾山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健康权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张合永、刑宇品、艾山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某负担。审 判 员 梁广新代理审判员 尹祥丽人民陪审员 李传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爱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