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仑执民字第16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6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被执行人赵建国。被执行人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锡龙。被执行人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慧娟。被执行人杨敏。被执行人郑明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敏、郑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评估、拍卖、变卖了被执行人赵建国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503-505号(单号)4-9~4-12商业房地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以变卖保留价950万元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抵偿债务。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90号的房地产并向首轮查封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因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敏、郑明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也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仑执民字第16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