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杜某、蔡某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蔡某,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45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厨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蔡某(别名:燕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松、许斌,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蔡某、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蔡某、王某及其辩护人许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杜某在其租住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洋洋单身公寓207房间内,先后四天,共四次容留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蔡某在其租住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桃园商场楼上的单身公寓701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6日,被告人蔡某在该单身公寓701房间内,容留严应维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朋友邓某给于其房子钥匙的方便,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城东新村22-405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该405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杜某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被告人蔡某共容留他人吸毒3次,被告人王某共容留他人吸毒2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蔡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蔡某、王某供述,证人邵某、钱某、严应维、邓某、徐某、吕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蔡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单独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雪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