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日强与被执行人王志寿、李洪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日强,王志寿,李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孙日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被执行人王志寿,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向阳区。被执行人李洪芳,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向阳区。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招城民初字第37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洪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远支行6045620022112XXX帐户存款10万元,现因划拨存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洪芳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