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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文安县江林板厂、董江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安县江林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文安县江林板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北陶管营村。经营者董江林。委托代理人董洪广。申请人文安县江林板厂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24187441,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东高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文安县江林板厂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