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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无锡加美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仁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加美润滑油有限公司,无锡市仁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313号原告无锡加美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21-1415。法定代表人王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仁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新南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孙仁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加美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美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仁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加美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美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此款已由加美公司预交),由加美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天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