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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全满、被告保定市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蒋全满,保定市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6号。法定代表人段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全满,男,汉族,住大同县。被告保定市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西路686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环路山煤大厦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全满、被告保定市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保定市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原告负担2637.5元,本院退还原告2637.5元。审判员  刘玉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