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少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少民初字第73号原告董某某,男,2008年10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董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丽丽、胡艳龙,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母亲。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丽丽、胡艳龙,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被告刘某辩称,离婚时协议所有财产给孩子做为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刘某不付抚养费。男方因出轨离婚,男方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男方应无条件抚养孩子。男方曾经向被告刘某妈妈借钱上学,现在还差三万多元钱没有还,被告刘某妈妈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五年被告刘某一直没有看到孩子,因为男方不让看。被告刘某剖腹生的孩子,到现在身体还不好,也没有工作,不同意给付孩子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董某与被告刘某于2010年3月30日经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婚生男孩董某某(2008年10月6日)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董某抚养,被告刘某不付抚养费。现原告法定代理人董某以有抑郁症、没有固定工作,抚养孩子有困难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刘某没有固定收入;原告法定代理人董某亦没有固定收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及协议书、中国医科大学检查报告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的请求,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的需要进行衡量,对原告的请求不能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从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董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原告董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