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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富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富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0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富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东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天英,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富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雷豫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