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进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36号申请胡进林,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沈家屯村。委托代理人赵美仁。被申请人朱通。上述申请人胡进林与被申请人朱通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金柱驾驶被申请人朱通所有的冀F×××××的夏利牌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进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通所有的冀F×××××的夏利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