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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建筑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30号原告刘建筑,男,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朱启平,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仲栋,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刘建筑不服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2014)第2号《丰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申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筑以将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建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筑负担。审 判 长  夏惠英审 判 员  杨钊胜人民陪审员  邱有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淑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