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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开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成群与孙立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群,孙立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开执字第00018号原告成群,个体户。被告孙立之,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群与被告孙立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立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立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勇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新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