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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吴超、陈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吴超,陈秀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461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李勤。委托代理人雷明伟。委托代理人陆宁初。被告吴超。被告陈秀芹。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吴超、陈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于当天向原告直接送达了缴款通知书,书面告知其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471元,并向本院提交交费凭据,逾期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2015年5月15日,原告签收该通知书。2015年5月21日,原告明确提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