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3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祝立敏与林洁、张雄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祝立敏,林洁,张雄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3270-3号申请执行人祝立敏。被执行人林洁。被执行人张雄晨。关于申请执行人祝立敏与被执行人林洁、张雄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林洁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366弄4号1212室(所有权证号:普2013008546)、1213室(所有权证号:普2013008546)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同时,被执行人林洁、张雄晨均已被本院列入失信名单。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洁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因抵押权案件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且房产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将处置权移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3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