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牟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徐静与烟台牟平区食品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烟台牟平区食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牟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徐静。被执行人烟台牟平区食品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李忠,经理。本院在执行徐静与烟台牟平区食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3)牟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