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达州新世纪学校诉被告吴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达州新世纪学校,吴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四川达州新世纪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国印,校长。组织机构代码证:45234163-1住所地:达州市肖公庙路。委托代理人刘宗华,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强,男,生于1961年12月2日,汉族,资阳市安岳县人,高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达州新世纪学校诉被告吴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达州新世纪学校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达州新世纪学校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达州新世纪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四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