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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康光军与贾建东杨永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光军,贾建东,杨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703号申请执行人康光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贾建东,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永鹏,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贾建东、杨永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康光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康光军亦再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