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华,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建林代理审判员  朱湘归代理审判员  程似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昊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