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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某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荆州市某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四川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总经理。被告荆州市某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某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元依法由原告四川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雨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