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恢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前安与赵秀琴、王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前安,赵秀琴,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前安。被执行人赵秀琴。被执行人王瑞。申请执行人王前安与被执行人赵秀琴、王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前安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标的物已被拆迁,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851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嗣后,申请执行人王前安要求本院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前安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本院撤回强制执行及解除扣留刘淑珍名下的西安市雁塔区赵家坡村二组191号拆迁安置补偿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前安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前安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71号案执行终结。二、解除扣留刘淑珍名下的西安市雁塔区赵家坡村二组191号拆迁安置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