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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四川通利达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开裁定书-3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通利达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37-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利达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5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四川通利达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银行成都经开区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