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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红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南方石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红领巾公园南门西侧办公楼)。负责人吴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南方石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1号。法定代表人石春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礼发,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上诉人王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5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