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罗鑫与林剑波、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鑫,刘丽萍,林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651号原告:罗鑫,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丽萍,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剑波,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鑫与被告林剑波、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原告罗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75元,实际收取275元,由原告罗鑫负担。审判员  陈琳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鑫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