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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安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安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刑二终字第4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安富,无职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安富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5)城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覃安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伟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覃安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4年2月份,被告人覃安富在柳州市城中区阳光100小区一烟酒店内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即以章羽的身份和刘某交往,以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财物,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32000元。具体如下:2014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覃安富谎称其朋友在沙塘开车撞人,以需要赔偿对方4000元以解决问题为由,骗取刘某现金4000元。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刘某的朋友因结婚需要购买香烟,被告人覃安富谎称家里是开名烟名酒商店的,以可以帮助购买香烟为由,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取人民币7500元。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覃安富谎称其朋友嫖娼被抓,以需要50000元才能把人赎出来为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刘某遂将其中华牌的汽车抵押并将18000元交予被告人覃安富。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覃安富谎称其在工地内开泥头车,把他人汽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25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2200元。2、2014年8月6日至8月8日,被告人覃安富在柳州市公园路中环酒店918号房,以生意上的客户过生日需要送手机及借手机使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Iphone5s手机2台及现金1300元。后其将其中1部手机变卖,并将所得赃款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8290元。2014年8月9日,被告人覃安富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骗的苹果手机一部和现金1300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韦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覃安富的供述,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原判认为,被告人覃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安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和裁定:一、被告人覃安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覃安富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1700元、退赔被害人韦某人民币4300元。覃安富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诈骗的数额有误,2014年6月刘某拿车子去抵押其只拿了17000元、不是18000元,2014年7月份诈骗刘某的金额是2200元而不是2500元;2、其能如实供述事实、部份赃物已追回,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能查清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一审认定2014年6月刘某抵押车辆,被覃安富骗取18000元的证据充分,但认定覃安富共骗得刘某32000元确属计算错误,应为31700元,但这对其定罪量刑并无影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更正,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相关证据均已经法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但根据覃安富的供述、刘某的陈述等证据能吻合印证,覃安富共骗取被害人刘某财物的数额应为31700元,原判认定为32000元不当,系在计算2014年7月份刘某被诈骗金额错误所致,本院依法予以更正。覃安富及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此节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覃安富提出2014年6月刘某拿车子去抵押其只拿了17000元、不是18000元的意见。经查,覃安富在看守所的供述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等证据吻合印证了抵押汽车扣除利息后得19000元,覃安富拿了18000元,刘某拿1000元。原判认定该起诈骗数额为1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覃安富所提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原判定罪准确,虽然认定覃安富诈骗的数额部份有误、多认定了300元,但根据其诈骗的具体数额、次数、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罪行、部份赃物已追回等的情节,原判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所予以的刑罚,量刑还是适当的,可予维持。覃安富所提量刑过重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丽芳代理审判员  罗艳梅代理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莫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