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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江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有才与被告汤宝霞、缪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有才,缪守强,汤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江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汪有才,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告缪守强,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汤宝霞,女,1971年4月2日生,汉族。原告汪有才诉被告缪守强、汤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有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守强、汤宝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有才诉称,201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缪守强与汤宝霞先后以购买汽车、做工程等理由分五次向原告陆续以现金的形式借款共计900000元。后两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上述借款。被告缪守强、汤宝霞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缪守强、汤宝霞分别于2011年4月17日、同年4月25日、同年5月4日、同年5月14日、同年6月7日向原告汪有才借款2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合计900000元,两被告分别出具借条5份,5份借条上均有两被告签字认可。借款后,被告缪守强、汤宝霞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五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缪守强、汤宝霞向原告汪有才借款共计90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应及时归还所借款项,现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缪守强、汤宝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守强、汤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汪有才人民币900000元。本案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00元,由被告缪守强、汤宝霞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滕 清人民陪审员  黄长兰人民陪审员  张保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