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宾与盛志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宾,盛志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422号原告张宾,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志新,男,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宾与被告盛志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世兴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延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