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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恢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邱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剑,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恢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邱剑。被执行人龙超。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岳执字第11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龙超所有的座落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青山村6栋105号房屋,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超所有的座落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青山村6栋105号房屋(产权证号7121605**)的查封;将被执行人龙超所有的座落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青山村6栋105号房屋过户至龙正熙(身份证号码430104**2516)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丽 关注公众号“”